買受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房產權屬證書的原因大概會有幾種?答: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權屬證書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分析起來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1)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2)開發商未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開發商違章建房,違章的部分無法辦證;(4)開發商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5)其他原因,比如開發商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物業維修基金上繳,沒有將抵押權注銷等情況,也會影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1、……
請問包銷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訴訟地位?答:首先應當明確開發商、包銷人與買受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開發商與買受人之間是買賣關系,享有售房主體資格的是商品房的所有人即開發商,雖然由于包銷合同的約定,具體出售商品房的行為是由包銷人與買受人實際完成的,但從合同關系上看,商品房的買賣雙方應為開發商與買受人。包銷人與買受人之間雖然沒有直接的買賣關系,但由于買賣行為是由包銷人與開發商共同完成的,即包銷人推銷房……
【案情】2005年2月,王某同張某達成購房協議,購買張某所有的登記于趙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并向張某支付了購房總價款100萬元,張某將該房屋交付王某居住使用。因涉案房屋系張某頂趙某之名購買的單位集資房,購房款雖由張某繳納,但涉案房屋房產權屬登記在趙某名下。當年因產權過戶受限,故雙方當時未做變更登記,如今限制條件消失,王某多次催促張某及趙某協助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張某和趙某遲遲不予配合。2012年2月……
案件介紹:作者代理案件的賣方劉先生,認為賣方并未違約,也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并且法院也支持了作者的觀點。2012年買方王某與賣方劉某在上海徐匯區某中介公司的居間下,雙方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一份,該居間協議約定該中介公司為買方王某購買賣方劉某位于上海市徐匯區某處的房屋提供居間服務,通過該居間協議約定買方王某在簽訂居間協議之后應該向中介公司支付5萬元的購房意向金,并約定該筆意向金在買賣雙……
上海的郭女士通過中介買房,已經簽好房屋買賣合同,房東卻違約不賣了,買房計劃“泡湯”。偏偏這時,中介公司還向她索要2萬元的傭金。傭金要不要付?付多少?雙方難以達成一致,鬧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中介公司提供了部分居間中介服務,判決郭女士支付中介公司報酬6千元。2012年9月17日,郭女士由其丈夫代理,與案外人房東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
市民張女士于2012年2月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的交房日期為當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時,房開公司卻無法出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房屋驗收備案表等證件及資料。為此,李女士以房屋達不到交房條件為由拒絕收房。事后,李女士將房開公司告上法庭,申請法院判令房開公司給付因逾期交房而產生的已付款利息、違約金、租房費等損失共5萬元。庭審中,房開公司辯稱,涉訴商品房并……
【基本案情】王某婚前有一套房產,王某將該房屋作為婚房,于2008年與李某登記結婚,并共同居住該房屋內,2011年10月份,王某將房屋掛牌出售,2012年1月孫某通過房產中介,看中了王某的房產,并于2012年1月18日于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雙方于2012年7月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直至2013年5月,王某仍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孫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辦理過戶手續。【庭審紀實】李某代……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主要在哪些情形下受到限制?主要有共有入優先購買、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賣租賃物、租賃物以特定方式發生權屬變化等等。如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的,房屋被強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標形式出賣的,以及房屋被強制執行等。這主要是考慮到,在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同時,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犧牲出租人的權利來滿足承租人的要求。因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條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損害出……
提示:期待利益損失既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房屋漲價部分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能夠預見到的損失,出售房屋方即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案情】蔣某與盛某、劉某兩夫婦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蔣某以100萬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房屋;合同約定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額等事項。合同簽訂后,蔣某依約向擔保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并向被告支付了所有購房款。然而因房價漲成了135萬,盛某、劉某兩夫婦單方要求解約,并斷然拒絕了蔣某繼續……
【案情】老江承租房東祁先生一套房屋,租期三年。2012年5月17日租期屆滿,老江將房屋交還了祁先生。同年5月20日,祁先生貼出告示,表示出賣該房。老江得知后便與祁先生協商購買,但同時也有錢某前來洽談購買事宜。錢某出價200萬元,老江表示愿意以同樣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祁先生于6月10日和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老江認為,他曾是該房屋的租戶,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祁先生與錢某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