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郭女士通過中介買房,已經簽好房屋買賣合同,房東卻違約不賣了,買房計劃“泡湯”。偏偏這時,中介公司還向她索要2萬元的傭金。傭金要不要付?付多少?雙方難以達成一致,鬧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中介公司提供了部分居間中介服務,判決郭女士支付中介公司報酬6千元。
2012年9月17日,郭女士由其丈夫代理,與案外人房東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萬元購房意向金,并在《傭金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傭金為2萬元。同月22日,案外人何先生與郭女士及其丈夫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而后,因何先生一方違約,未能繼續履行該合同,郭女士的購房計劃也宣告“破產”。何先生返還郭女士已支付的2萬元意向金,并補償違約金1萬元。
因就傭金問題協商未果,中介公司于2013年1月將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傭金2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郭女士通過居間方購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實現,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間服務,可收取相應傭金,判決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千元。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該案中,郭女士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案外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公司有權依據上述規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間報酬。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居間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與案外人買賣合同成立后,尚須協助辦理相關抵押注銷、合同公證、見證、評估、產權過戶、貸款、領取產證、交房等相關手續,在郭女士與案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并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中介公司客觀上無需再履行該等義務,其有權主張的居間報酬相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況,應當予以部分減免。因此,一審法院結合該案具體情況,將居間報酬酌情確定為6千元并無不當。故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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