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李某某的侄子,二人是同組的村民。2018年2月,李某因改建舊房運輸建筑材料而使用李某某等人修建的道路。從2018年2月5日到2月9日,在李某運輸建筑材料建房時,李某某以維修道路為理由將運輸來修路的石子堆積在道路上,導致李某運輸建筑材料的車輛不能正常通行,雙方因為這個產生了矛盾。從2018年3月14日到3月16日,因為前面的矛盾,李某向李某某家的水井里填埋了石頭。2018年4月13日,雙方所在農業社為他們進行了調解,但沒有能達成調解協議。2018年10月10日,李某某稱李某觸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將其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李某將水井中的石頭在三日內清除完畢。
胡某某說水井原本是天然的溶洞,雙方所在農業社曾于1962年在此修建過水井。之后,同村的農業社及李某某都在此基礎上進行過整修。在糾紛發生之前,該水井系由李某某在管理使用。經雙方所在農業社調查確認,該水井及水井旁邊的 坨的塘坎 沒有發包給任何家庭作為承包地使用。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李某某并不是水井的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那麼他是不是有權請求李某排除妨害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物權請求權包括基于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和占有人的物品請求權,占有人也有排除妨害的權利。李某某對使用、管理水井,付出了人力,并對其進行維護。李某填埋水井,侵害了李某某的占有權利,所以,李某某是可以提出排除妨害的請求權。
對于李某某說的水井,雖然其所在農業社曾集體修建過,但后來廢棄后沒有人使用并維護它。李某某因生活需要,使用水井并管理維護。并且,并沒有證據證明其所在的農業社集體對于李某某占有、使用水井表示反對。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合本案,李某某說的水井原本是由農業社集體所建,它所占的土地也是農業社集體的,所有權人應該是農業社集體。李某某對水井的占有,其背后無本權所依附,當為無權占有。然而,占有保護請求權其運行的價值及設立的目的是通過法律的保護,來達到回復或維持占有的事實狀態(不是權利本身),維護物上秩序的穩定。所以,有權或無權是在所不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