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審判實踐,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應注意;
1.????? 約定優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法發[1993]32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法發[1993]32號文》)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痘橐龇ā返?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 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斗òl[1993]32號文》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p>
3.????? 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痘橐龇ń忉屢弧返?9條的規定與《法發[1993]32號文》所規定的內容不相一致,《法發[1993]32號文》的相關內容應不再適用。
4.????? 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弊罡呷嗣穹ㄔ好袼諿1983]第22號《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復》也規定:高原生活補助費不屬共同財產,應歸個人所有。這類因人身損害所獲得的賠償費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因工作變化等原因而獲得的補償費用,如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買斷工齡款的等,與人身具有可分性,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應當歸共同所有。對此,《婚姻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在處理有關買斷工齡款問題時,可以參照這一規定適用。
5.????? 對家庭共有財產,應現析產,確定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斗òl[1993]32號文》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p>
6.?????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有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修繕、經營并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1)《法發[1993]32號文》第12條規定:婚后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證實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所有者一方進行的除外。(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則該部分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7.????? 對于房屋,應根據下列具體情形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則乃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法民字第4號《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的意見,購買房屋時享受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