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魏某與仇某系母女關系。魏某與丈夫離婚之后,4歲的仇某便與母親魏某相依為命。
仇某參加工作后,勞動所得大部分交給了魏某保管,僅在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間,仇某給了魏某17萬余元。母女在共同生活期間,收入共同消費,不分彼此。2016年8月,魏某以個人名義購買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31750元(其中使用母女共同收入71750元、銀行貸款60000元),房產登記在魏某名下。
魏某原指望找個上門女婿為其養老,仇某未遂其意,為此母女倆產生矛盾。仇某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屋權屬進行分割,既仇某占80%,魏某占20%。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房屋應該如何進行分割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涉案房屋在分割時應按共同共有處理,理由為:
我國《物權法》中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沒有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約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及約定的不明確時,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的情形除外,其他均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中則規定,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按照出資額確定;當無法確定出資額時,則應視為等額享有。
結合本案分析,魏某與仇某具有家庭關系,《物權法》中第一百零三條明確規定,具有家庭關系的共有人,對不動產的分割排除適用 按份共有 ,如此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的復雜權利與義務關系。
從權利角度考慮,仇某在未成年之前享有了母親魏某對其進行撫養的權利,同樣母親魏某在仇某成年之后享有其贍養的權利;從義務角度考慮,魏某在仇某成年之前對其負有撫養義務,同樣仇某在成年之后對魏某負有贍養義務。雖然仇某的勞動所得大部分交給了魏某保管,但其中用于贍養和用于購房的比例,在他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情況下,按照按份所有分割該房產缺乏操作性。
《物權法》中第一百零四條,也對第一百零三條作出了補充性規定,即不能確定出資額時,應視為等額享有,即當事人共同共有。綜上所述,該房屋應當按共同共有處理,而不能按按份共有處理。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共有人之間存在家庭關系時,當事人之間應該按照 共同共有 的方式,對不動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