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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是否一定能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案例介紹:

2007年5月,某公司向張某租賃位于上海嘉定區的,由張某自建的倉庫一處,雙方為此簽字《房屋租賃合同》。2008年1月上海遭遇罕見的大雪,大雪造成某公司租賃倉庫頂棚的大梁被大雪壓斷,頂棚掉落,將某公司存放于倉庫的大量設備砸壞、報廢。

經查張某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國家建設部門的建造許可,也沒有房屋產權證,屬違章建筑。

2008年3月,某公司起訴張某,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張某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張某抗辯,雪災是不能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對于雪災造成的損失,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法律規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由某公司申請,對租賃房屋主梁鋼材等建材是否為合格產品及對于頂棚倒塌的影響,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表明,用于建造主梁的鋼材為非標產品,對于頂棚倒塌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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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民法通則》第153條、《合同法》第117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可抗力作為一般的免責事由,在具體的場合下,也應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一方面,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事件,只有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仍不能預見,才具備不可抗力的主觀要件,如當事人可以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沒有預見,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發生,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事件能夠避免,或者說雖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構成不可抗力。

本案中,雖然大雪是自然災害,張某肯定是不能預見的,也不能阻止,但這并不意味著頂棚掉落砸壞某公司設備這一事件就不能避免或克服。張某租賃給他人的房屋系違章建筑且用于建造主梁的鋼材為非標產品,對于頂棚倒塌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張某對于頂棚掉落砸壞設備,是有一定的責任的。而某公司明知租賃的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系違章建筑,仍租賃使用,對于設備被砸壞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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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 法院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并判令張某賠償某公司損失人民幣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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