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12年2月衛先生與洪小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洪小姐將其所有的違約本市延安西路的1套房屋出讓給衛先生,房屋總價人民幣400萬元,合同首付款80萬,衛先生貸款280萬元,如衛先生無法獲得貸款或貸款不足的,由衛先生在交易過戶當日以現金不足,余款40萬元待交易過戶當天給付。因該年房屋價格變動加快,為防止洪小姐不賣房或衛先生不買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一方違約,須根據合同總額的100%向對方給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衛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幣80萬元,雙方約定2012年4月1日至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2年4月1日,衛先生因未能順利獲得銀行貸款,也沒有320的現金支付房款,雙方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12年5月初,洪小姐將衛先生告上法庭,請求解除與衛先生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衛先生按合同約定給付400萬元的違約金。
律師分析:
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和懲罰性質的雙重屬性,其在于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發生的損失,也在于懲罰違法方的違約行為。但這并不是意味這,雙方可以隨意的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在很多案件中,法官會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給予處理。
當法官認為違約金過高時,一般會進行釋明,即假設違約成立,是否當事人是否認為違約金過高?然后,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依據上述原則,對違約金進行適當的調整。
當然,如果經法官釋明后,當事人認為違約金合理的,如果違約愿意接受,那么法官一般將不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審判結果:
本案雙方約定的400萬元違約金相對房價來說,肯定是過高的。法官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向衛先生進行了釋明,而衛先生理解了法官的釋明,及時提出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法官進行調整。最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判令衛先生給付洪小姐違約金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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