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造成他人損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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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的一方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是事后接受勞務一方和提供勞務一方都拒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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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6日被告黃某通過電話通知被告藍某帶人到甘圩鎮伏羅屯山嶺為其砍伐樹木。原告羅某隨即跟隨被告蘭某到甘圩鎮伏羅屯山嶺為被告黃某砍伐樹木。2010年9月7日被告黃某通知寧某帶領司機到伏羅屯山嶺運輸木頭,寧某隨即通知平時與其一起拉木頭的司機甘某。被告甘某在作業過程中將原告羅某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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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甘某是在被告黃某指定的場所內工作,在工作過程中聽從被告黃某的指揮,運輸木材作為被告黃某倒賣木材生意的一個組成部分,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提供勞務的被告甘某在作業中造成原告羅某受傷,接受勞務的被告黃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應賠償原告羅某的各項經濟損失,故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