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戶外探險旅行發生損害能否要求同行人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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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10年7月,小季在某網站發帖召集“驢友”共同至一戶外山區探險旅游。小張、小王等數10位網友報名參加。8月5日,大家結伴前往探險,當晚因活動區域地勢險峻,團隊決定在河谷平坦出露營。次日凌晨,突發暴雨導致河水暴漲,團隊露營地被河水淹沒,小張在混亂中被河水沖走,其他隊員經自救、互救脫險。小季脫險后發現小張失蹤,即電話報警。幾日后,小張的尸體在河下游被找到。
2010年10月,小張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季等9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70萬元的70%,即49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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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對于“驢友”結伴野外旅行或探險,參與人均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曉且預見這樣的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各參與者之間對于風險的認識而產生結伴互助的依賴和信賴,具有臨時互助團體的共同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對于野外旅行或探險應當有參與者分擔民事責任,給予損害者經濟上適當的補償。但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各方均沒有過錯,所以不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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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最后判令小季等9人分別賠償小張父母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