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依法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繼承權。沒有經過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婚姻的根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呢?
對這一問題,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規定,結合雙方共同生活關系形成的原因和具體情況,確定雙方是否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并依據第13條之規定,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對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活著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但是符合繼承法第14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之規定的,可以按照互相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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