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榮上海房產律師歡迎您~

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自主放棄


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自主放棄

【案情】

甲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作為承包方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于同年2月1日欲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丙銀行申請貸款,甲向丙銀行出具承諾書內容為在工程款范圍放棄對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乙公司而后辦理了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并獲得該貸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因工程款糾紛,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剩余款項,并在其承建工程范圍內具有優先受償權。而丙銀行則認為甲公司已經承諾放棄優先受償權,故其不應享有該權利。

【分歧】

甲公司承諾的放棄優先受償權是否存在效力?存在以下兩種分歧:

一則為甲公司先前承諾放棄優先受償權,可認為是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則,故為有效的。甲公司承諾放棄該權利,后又主張無效,違背誠信原則,且會對丙所屬銀行的權益造成損害。

另一觀點則認為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受償權,不僅是保護施工企業的利益,還作為有效保護工人工資和材料商的貨款的權益,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故此當事人不能承諾放棄。

【評析】

實踐中,往往開發商為籌措資金,將在建工程抵押至銀行進行貸款,而銀行則為了預防可能的風險,而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出具承諾書函放棄其優先受償權。當開發商無力償還銀行貸款,而又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時就發生了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間沖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已經作了解答,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但是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能否放棄則爭議頗多。筆者認為甲公司自愿放棄優先受償權有效出于以下幾方面:

其一,優先受償權屬于私屬權,當事人當然可以自行處分。優先受償權是指當不同性質民事權利沖突時權利依據法律規定,優先于其他民事權利實現的民事權利。優先受償權屬于民事權利是不可否認的。民事權利的行使由權利人的自行決定,任何組織與個人均不得干涉。作為自治原則賦予民事主體充分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主動性,用以保障民事經濟利益充分實現。因此施工企業放棄優先受償權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自治原則。

其二施工企業放棄優先受償權之后又主張放棄無效違反誠信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義務并恪守諾言,慎重維護對方的利益,銀行基于施工企業自行放棄優先受償權而向發包人出借項目款時,時在銀行于在建工程之上設抵押權發放貸款之后,如果認為建筑施工企業自愿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行為無效,則可能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不僅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且不利于交易行為的安全,表現為過多干涉民事主體的交易行為。民事案件應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為準,尤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則更應以誠實信用為判斷基準,以事實為依據來調整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達到平等、充分地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

其三《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此,雖規定六個月期限是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及時行使權利,但如若施工企業超過六個月而未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受償權喪失。遵從上述規定,優先受償權并沒有絕對的排他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故優先受償權因施工企業的放棄而歸于消滅并無不妥。且建筑施工企業僅是放棄了針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而非放棄自身的債權。

最后,主張優先受償權不能放棄的觀點認為施工企業的放棄行為直接影響到工人工資的發放、材料商貨款的資金回籠等等。經推敲該理由是不能成立。上述款項的支付受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保護,若將其完全歸于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則為過分夸大了該權利的效應,也間接弱化了其他法律對民事權利的救濟。

本文由上海房產律師網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歡迎有房產糾紛的朋友聯系我們!尤律師咨詢電話:13564735555

本文對我有幫助?點擊【右下角】的菜單里的"分享"按鈕分享給你的朋友們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關文章

專業團隊,全面負責,值得信賴
上海房地產律師移動端指引添加微信紅色圖標
主站蜘蛛池模板: 田林县| 浙江省| 张家川| 兴山县| 望奎县| 大厂| 西林县| 怀安县| 抚州市| 西吉县| 天津市| 高邮市| 石门县| 蓝田县| 葵青区| 邯郸县| 平陆县| 元江| 奎屯市| 红桥区| 澳门| 澎湖县| 吴江市| 喀喇沁旗| 大丰市| 调兵山市| 祁连县| 婺源县| 岢岚县| 河源市| 延寿县| 堆龙德庆县| 察雅县| 上犹县| 舟曲县| 邳州市| 沾化县| 论坛| 灵石县| 乐清市| 登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