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據此規定,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以口頭的形式立遺囑,并且要有連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是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危急情況沒有解除并死亡,口頭遺囑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遺囑人立口頭遺囑時的危急情況已經解除,遺囑人就應當用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重新立遺囑,原來所有的口頭遺囑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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