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作為死者的配偶依法屬于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死者的遺囑繼承死者一方的遺產。死者配偶因繼承而取得的遺產屬于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其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該財產行使占有、適用、處分、收益的權能,任何人均無權干涉。因此,死者的配偶再婚時,即可以發該項財產帶到再婚家庭中適用,也可以把該項財產贈送給他人或者其他處理。
雖然生存的配偶在再婚時有權對其繼承的遺產進行處理,但是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這種限制就是生存的配偶再婚時對所繼承的遺產的處分,不得妨害其履行應盡的義務,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
(1) 生存配偶再婚時有未成年子女的,應繼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因某種原因不能帶未成年子女在再婚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應當妥善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并留下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 生存配偶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時,如果尚有未清償的稅款或者債務的話,應當先清償稅款和債務,之后在作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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