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相對方對合同解除行使異議權是否有期限限制?
《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對異議期間的確定規定了兩種方式;
(1) 當事人約定異議期間。即在約定解除權時,事先約定異議權的行使期間,異議期間屆滿相對方沒有表示異議的,相當方的異議權消滅。解除權人也可以在行使解除權時提出合理的異議期間,如果對方表示同意,即可視為對異議期間作出了約定。
(2) 司法解釋規定異議期間。在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異議期間,事后也無法就異議期間達成協議時,法律需要確定非解除權人行使異議的期間。但該異議期間不能過長,否則會使法律關系長期不穩定,也使得法律關于解除權的規定落空。當然,該異議起降也不能過短,否則非解除權人就沒有合理的時間行使異議權。綜合各方的意見,結合審判實踐的需要,司法解釋將異議期間確定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
1、 訴訟律師網是一群有著豐富經驗的專職訴訟律師創建的網站,長期致力于對我國訴訟制度及訴訟技巧的研究與實踐,目的在于為涉及訴訟案件的委托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
2、 如有任何疑問,請理解與我們聯系,歡迎撥打免費咨詢熱線:021-51602957
更多房產問題咨詢類目房屋買賣律師咨詢| 房產繼承律師 | 房屋租憑律師| 建筑工程法律律師| 動遷安置律師咨詢| 物業糾紛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