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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產律師:房改房登記自己名下,離婚卻被分割


金某因婚后的一套房屋權屬爭執不下起訴何某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該房屋,雙方對該房屋權屬問題持不同意見,后經法院審理,認定該房屋為何某與金某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本案的焦點在于,對登記于何某名下的房改房的權屬認定問題,需清楚的是房改房屋具有一定特殊性。

何某和老伴金某結婚四十余年,2015年兩人都從單位退休,本是準備安享晚年的歲數,但兩人確經常因為瑣事爭吵導致感情破裂,金某因婚后的一套房屋權屬爭執不下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原來何某和金某結婚前一直以個人名義承租單位分配給其居住的一套兩居室公房,90年代該公房進行房改,何某以成本價購得,購房款何某稱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認為應當屬于其個人出資購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記在何某個人名下,該房屋應當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金某則堅持認為該房改房屋購買時是兩個人以共同財產出資購得,且折算了金某16年的工齡和職級,應當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金某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最終,法院依據《婚姻法》相關條例及司法解釋,判決該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盡管何某購買的該房屋婚前由其個人承租,但何某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購房款來源屬于個人財產,即使如何某所講,購房款是向其父母所借,也只是產生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所以購房款項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盡管房改后產權登記在何某名下,但也應當認定該房屋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上海房產律師提示: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住用一定年限后,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關稅費后,即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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