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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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相鄰關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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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本市陸家嘴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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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白某,本市陸家嘴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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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原告洪某經相關部門審批,獲準在本市陸家嘴村建造住宅,房屋建好后,因其住宅四周均為該村其他農戶的承包地,村委會為解決原告洪某借別人家承包地通行的狀況,新修一條土路。新修的土路占用了被告白某家的承包地,村委會也采取措施,相應的扣減了被告白某家應上繳的稅費。但被告強烈反對村委會的做法,認為在土地承包期間內,村委會沒有履行合法的手續,擅自減少其承包土地的面積,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權。2003年8月,被告白某將新做的土路筑壞,并栽上油菜,致原告洪某無法通行。事發后,經村委會多次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道路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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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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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意見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村民委員會為解決原告借道通行的狀況,新修了一條土路,便于原告通行。被告將新修的土路破壞,并栽上油菜,妨礙了原告的通行權,其行為顯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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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認為:村委會修路的行為是為原告提供住宅地的同時履行附隨義務即提供進出通道之行為,被告擅自毀路行為侵犯其通行權。被告應停止侵害,將新修的土路上的障礙物清除,恢復道路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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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見認為:村委會在未調整被告承包土地的情況下,占用其土地為原告修筑道路是違法的,村委會此行為不當。被告仍然對該道路所占用的土地享有承包使用權,可以繼續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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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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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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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總原則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該規定過于籠統,在審判實踐中無明確的法條作為依據。該糾紛到底應如何審理?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本案訴爭道路是村委會在未對被告家的承包地依法進行調整的情況下,占用被告家的土地為原告家修筑,顯屬不當。被告對該道路所占用的土地仍依法享有使用權,其在新修的土路上種上農作物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認定原審被告將新修的土路破壞,妨礙了原告家的通行,其行為系侵權的理由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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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法律還規定相鄰關系各方對于歷史上形成的通道、道路不得任意毀壞、設置障礙。本案原告主張通行的道路并非歷史通道,系村委會占用被告家承包經營的土地為原告修筑。為修筑道路占用被告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及實質要件。不能適用我國法律關于對歷史形成的道路的特別條款,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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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到此結束,但是原告仍然處于無路可走的境地。法院合議庭的同志實地考察,組織村委會、原被告協調,化解矛盾,經過多次做工作,村委會調整了一塊面積相當的預留地給被告,原告得到夢寐以求的便捷之路,激動不已。村委會在安排居民住宅地時,當然有責任顧及村民的進出通行,但必須依法對土地進行調整,而不能為達到目的采取非法的手段。如果村委會在安排居民住宅地時,多為住戶考慮一下,就可以避免這樣的情況再次發生,法院化解了矛盾,體現了人性化的關懷和司法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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