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9月,被告趙某在六安市某村修建磚混結構住房一棟。被告蔣某是當地長期從事農房施工建設工程的 包工頭 ,206年10月,趙某在明知被告蔣某既無建筑資質又未獲得建筑施工相應的等級證書的情況下,委托父親趙某某與被告蔣某就所建房屋磚體工程達成協議,約定該項磚體項目發包給被告蔣某承建,由蔣某對施工進行指揮并且提供必要的施工設備。勞動報酬以磚的數量計算,砌磚每塊0.08元,搬運磚每塊0.04元,合計每塊磚0.12元。其間,趙某委托其父趙某某負責對房屋建設進行辦理,每天給現場施工人員送午飯,并發給每人一包香煙。蔣某為了完成該項工程,雇請了原告周某等六人到工地干活,并與他們約定沒人每天工資90元。周某于2012年1月起到該建筑工地做磚工。2012年2月7日,周某在砌磚的過程中,不慎從墻頭摔下,致其身體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用去醫療費用7.3萬元,其中趙某支付5萬元,蔣某支付1萬元,尚欠醫院1萬余元。周某傷情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屬7級傷殘,約需續醫費8 12萬元。嗣后,周某向趙某、蔣某索賠無果,訴至六安市裕安區法院,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
被告趙某將房屋修建的磚體工程整體發包給蔣某,約定了以工程量計算酬勞,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趙某為定作人,蔣某為承攬人。原告周某受蔣某雇請,從事房屋施工現場磚工工作,與蔣某形成雇傭關系。周某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雇主蔣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定作人趙某在選任承攬人中存在過失,對周某所受傷害依法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周某在墻頭砌墻的過程中,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從墻頭摔下,存在重大過失,依法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綜合各方當事人過錯,依法判決:趙某賠償周某1萬元;蔣信賠償雷兵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