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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產(chǎn)律師:包工頭的法律地位?


【案情】

2016年9月,被告趙某在六安市某村修建磚混結構住房一棟。被告蔣某是當?shù)亻L期從事農(nóng)房施工建設工程的 包工頭 ,206年10月,趙某在明知被告蔣某既無建筑資質(zhì)又未獲得建筑施工相應的等級證書的情況下,委托父親趙某某與被告蔣某就所建房屋磚體工程達成協(xié)議,約定該項磚體項目發(fā)包給被告蔣某承建,由蔣某對施工進行指揮并且提供必要的施工設備。勞動報酬以磚的數(shù)量計算,砌磚每塊0.08元,搬運磚每塊0.04元,合計每塊磚0.12元。其間,趙某委托其父趙某某負責對房屋建設進行辦理,每天給現(xiàn)場施工人員送午飯,并發(fā)給每人一包香煙。蔣某為了完成該項工程,雇請了原告周某等六人到工地干活,并與他們約定沒人每天工資90元。周某于2012年1月起到該建筑工地做磚工。2012年2月7日,周某在砌磚的過程中,不慎從墻頭摔下,致其身體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用去醫(yī)療費用7.3萬元,其中趙某支付5萬元,蔣某支付1萬元,尚欠醫(yī)院1萬余元。周某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屬7級傷殘,約需續(xù)醫(yī)費8 12萬元。嗣后,周某向趙某、蔣某索賠無果,訴至六安市裕安區(qū)法院,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

被告趙某將房屋修建的磚體工程整體發(fā)包給蔣某,約定了以工程量計算酬勞,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趙某為定作人,蔣某為承攬人。原告周某受蔣某雇請,從事房屋施工現(xiàn)場磚工工作,與蔣某形成雇傭關系。周某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雇主蔣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定作人趙某在選任承攬人中存在過失,對周某所受傷害依法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周某在墻頭砌墻的過程中,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從墻頭摔下,存在重大過失,依法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綜合各方當事人過錯,依法判決:趙某賠償周某1萬元;蔣信賠償雷兵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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