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你提出對方必須要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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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張先生和李小姐在分居多年后離婚,離婚后李小姐隨即再婚,并于在第2個月內生一兒子。張先生認為李小姐在與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遂起訴要求李小姐損害賠償,在審理中張先生提出親子鑒定,但李小姐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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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李小姐拒絕親子鑒定的,應當準許。但從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李小姐再婚時間及李小姐生育時間來對比可判定,李小姐受孕時其與張先生系夫妻關系,因此李小姐應當對于其所生育的兒子是否是張先生的親生兒子承擔舉證責任,即李小姐應當證明兒子是張先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因此,對于親子鑒定問題原則上應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如果非婚生子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而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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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審判后認為,李小姐拒絕親子鑒定且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兒子的身份關系,則應當認定李小姐在與張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外與他人有同居的行為。遂判令其應當給予張先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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