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簽訂涉及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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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1992年李某與洪某結婚,1995年雙方生育一子。2002年李某以工作忙為由經常不回家居住。雙方約定,如李某晚上12點后至凌晨7點不回家居住,則每天支付“空床費”500元。之后,李某仍不經常回家,雙方發生爭吵,李某寫下欠條欠洪某“空床費”人民幣1萬元。2005年,雙方又發生矛盾,李某為此毆打了洪某造成洪某身體損害,李某又寫下欠條,愿意賠償洪某損失人民幣2萬元。2006年,雙方至法院訴訟,洪某主張要求李某給付2張欠條載明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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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李某所寫的2張欠條是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李某對婚姻的忠誠問題及人身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屬于婚內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此類協議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又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在離婚時,一方主張按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當然,如果雙方不在解除婚姻關系同時提出,也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對于要求按協議履行的請求,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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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決李某應當按欠條內容給付洪某相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