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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在學校被同學誤傷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學生在學校被同學誤傷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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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小宋是某小學4年級學生。2011年某天,小宋所在班級由體育老師安排在學校的室內體操館里組隊打羽毛球,有 2為體育老師參與管理。小宋和小李參加雙人打,并被分在一組。活動中,小李在接球時球拍正打到小宋的臉上,造成小宋眼部受傷,小宋受傷后,學校及時送小宋至醫院就醫,并立即通知了小宋的家長。經司法鑒定,小宋的傷勢構成九級傷殘。

之后,小宋的父母以小宋的名義將小李、小李的父母和學校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賠償小宋各類損失人民幣15萬元,學校對小李及其父母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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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中,小宋要求賠償的主體分別兩類:1是小李及其父母;2是學校。那么這兩類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要承擔,則承擔的是什么樣的賠償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對于小李的行為應當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小李的行為必須對小宋的傷害有過錯。本案中,小李和小宋進行的是體育活動,體育活動的性質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小李的球拍打到小宋并非小李的過失,而是一種意外情況,因此小李對于小宋的受傷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但這并不意味這小李不需要進行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小李及其父母應當根據小宋的損害承擔,分擔小宋的損失。

小宋是小學4年級學生,已超過10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組織小宋等同學在符合規定的室內體操館活動,有2位老師參與管理,在小宋受傷后及時送小宋至醫院就醫,并立即通知了小宋的家長,學校在管理方面是符合要求的,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因此學校不應對小宋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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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令小張及其家長賠償小宋損失人民幣7萬元。學校出于人道主義自愿補償小宋人民幣2萬元,法院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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