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房產中介公司為了促成買賣雙方交易,告知買房人涉案房屋沒有營業稅,交易過程中買房人因過戶需要繳納近3萬元營業稅而反悔不買房,中介公司是否能夠索要中介費用?近日某中級人民院對本案再審并作出終審判決,最后認定中介公司應對二手房重大事項負有告知義務,維持原審判決。
???2013年年初,馬先生有購房需求,認識了某房產中介公司置業顧問小王。在該公司陳家灣門店,小王向馬先生介紹了一套住房的坐落、價格、面積等,并告知馬先生購買涉案房屋沒有營業稅。該門店店長為馬先生計算的房屋交易稅費明細表也未顯示營業稅一項。
???2013年2月10日,在中介公司區域經理書寫的房屋交易稅費明細中,仍然沒有營業稅。當天,房產中介公司與馬先生以及賣房人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中約定,由馬先生購買位于九龍坡區某城市花園房屋一套,房屋面積為88平方米,總成交金額65萬元。馬先生應于簽訂合同之時支付中介服務費8000元。馬先生實際支付中介服務費4000元。
??? 之后,馬先生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被告知,涉案房屋需繳納近3萬元的營業稅。馬先生稱無法承擔高額的營業稅,以中介公司在雙方簽訂居間協議前刻意隱瞞了重要事實為由要求解除居間協議,并拒絕支付剩余的中介費4000元。
??? 之后,中介公司與馬先生多次交涉剩余中介費問題未果。2013年9月,中介公司對馬先生提起訴訟,索要剩余的4000元中介服務費。
????? 【審理】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應當本著守信原則,按照合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介公司作為房地產買賣的居間人,負有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訂立合同事項的義務,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公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能夠證明其在雙方簽訂合同前就已經告知馬先生涉案房屋需繳納營業稅的情況。并且馬先生提供的證據證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介紹房屋有關事項及計算交易稅費時均表示沒有交易營業稅。
法院認為,交易房屋是否應繳納營業稅是影響被告作出購房決定的重要事項之一,中介公司有義務在促成合同成立前,核實相關事項后向馬先生如實報告。
中介公司作為房屋買賣中介機構,應當知曉包括房屋交易營業稅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全面地將相關事項告知馬先生。因中介公司沒有如實報告有關房屋交易需繳納營業稅的事項,最后導致馬先生購房目的不能實現,利益受到了損害。
法院一審判決中介公司要求馬先生支付服務中介費的訴求敗訴。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中介公司不服向市中院申請再審。市中院經審查裁定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律師分析】
????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中介公司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有如實報告房屋真實情況義務。
房產中介公司作為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的機構,對交易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更為了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并且有能力采取更加規范和嚴謹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如實向買房人報告房屋的真實情況。
如果中介公司在賣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并未采取任有效何措施來降低風險,同時也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其已向買房人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例如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產權爭議等情況,導致最后買房人遭受重大損失,中介公司應當對此負有重大責任,無權要求買房人支付交易居間費用,還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如果導致房產買賣交易失敗的最終原因在中介公司,而賣房人又不愿退還定金,買房人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賠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