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錯誤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案情】
?A、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A公司將某工程發包給B公司進行施工,合同價款為1922萬元,后工程完工并經竣工驗收。
?2012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書面債權轉讓通知書,將案涉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均轉讓給C,載明:A、B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A公司發包給B公司的工程總價款為1922萬元。現A公司已付B公司工程款1001萬元,余款一直未付。現B公司將A公司差欠的上述工程款以及該工程的所有合同權利轉讓給C。。因A公司未能及時給付工程款,C于2012年12月訴至某中院,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99萬元及利息60萬元。審理中,C向某中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請求依法查封A公司價值人民幣400萬元的資產或相應資金。2013年1月,某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A公司價值人民幣400萬元的資產或相應資金,并于當日凍結了A公司在某銀行的賬戶存款400萬元,凍結期滿后進行多次續凍至2014年7月止。后于2014年5月解除了凍結。某中院于2013年11月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A公司給付C工程款161萬元及利息。C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某高院,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A公司履行了上述給付義務。現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C賠償申請訴訟保全錯誤的損失1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A公司要求C承擔因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審理中,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之損失。而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過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予以確認,因此申請人之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應當作為衡量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的認定條件之一。C的請求未能得到法院全額支持,其超出勝訴額度之財產保全請求屬于錯誤申請,C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錯誤,造成被申請人之財產損失,屬于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之一般侵權行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之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應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同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幾個要件。
?本案中,從債權轉讓通知載明之內容來看,C在接受債權轉讓時,知悉的事實是:工程總價款為1922萬元,A公司在施工進程中陸續給付工程款1001萬元,B公司將案涉工程款的本金及相應利息均轉讓給C。C起訴A公司案件中,C起訴時扣除A供材料等項目計222萬元,其訴訟標的為699萬元及其利息,C的起訴屬于正常的訴訟行為,并非惡意的行使權利,不存在主觀上之過錯。C起訴時申請訴訟保全的數額未超出其訴訟請求的標的額,且提供相應擔保,C申請訴訟保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法性。且A公司未能提供訴訟保全期間實際向銀行借款的證據,A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依據不足。綜上,在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且因A公司不及時給付工程款引起訴訟的情況下,A公司以訴請標的額與經法院審理后判決的金額不一致,認定C申請保全錯誤,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故對A公司要求C賠償因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