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范某將一套自己所有的店面出租給秦某,租期為兩年。雙方約定:秦某不得轉租,否則范某有權解除租賃合同。2011年8月,秦某將該店面轉租給趙某,租期為一年,并約定期滿后可以續簽。2012年1月,趙某被房主范某告知將收回該店面,趙某認為秦某隱瞞真相導致自己無法繼續承租。于是趙某將秦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租賃合同有效。
【分析】
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痹摋l只規定了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對于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未規定。
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違約行為,此時,轉租合同應為無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租賃物;對善意的次承租人來說,可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定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范某和秦某已在原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秦某不得轉租,否則范某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秦某隱瞞真相,將該店面轉租給不知情的趙某,秦某此時并無轉租的權利,轉租合同應當視為無效。秦某與趙某的轉租合同無效,趙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惫剩w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秦某賠償其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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