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受托收取工程決算款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代表委托人進行結算,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構成表見代理,對委托人有法律拘束力,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委托人承擔。
【案情】
2006年8月7日某建筑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1份《勞務合同》,約定某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某凈水站的土石方工程的勞務發(fā)包給某建筑公司完成等內容。隨后,某建筑公司又將該勞務工程轉包給自然人陳某,由陳某組織人員和設備完成了土石方工程并交驗使用。
2007年12月15日兩公司進行工程決算,確定工程總價款為2 600 892元,扣減相關費用2 346 859元之后,還應支付工程款254 033元。
???? 2008年5月8日某建筑公司出具委托書1份,委托陳某向某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決算款254 033元。同日,某建筑公司出具1份工程款《收據(jù)》并交給陳某。該《收據(jù)》載明收款單位為某建筑公司;收款事由為工程決算款;收款金額為254 033元等內容。同時,《收據(jù)》上蓋有某建筑公司的財務專用章。
2008年5月10日陳某從某工程公司領取工程款10萬元。
2009年1月25日陳某再次向某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時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某工程公司扣減工程決算后所產(chǎn)生的應當由某建筑公司承擔的費用之后,將剩余工程決算款直接支付給實際施工人陳某,以后不再找某工程公司等內容。當日,實際施工人陳某從某工程公司處領取了扣減后的剩余工程決算款80 431元,并將某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據(jù)》交給某工程公司。
2012年5月某建筑公司提起訴訟,以某工程公司未付清工程決算款為由,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決算款73 602元及利息。
某工程公司辯稱再次結算后已付清全部工程決算款,現(xiàn)不同意某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建筑公司則認為陳某承諾扣減相關費用的行為是超越委托權限進行的結算,對某建筑公司無拘束力。
【評析】
本案陳某代表原告向被告收取工程決算款180 431元,并且代表原告同意扣減相關費用,與被告進行算的行為對原告有法律拘束力,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原告承擔。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決算款73 602元及利息,理由不充分,不應當支持。
某建筑公司與陳某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關系。《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原告自愿出具書面委托,委托陳某代表原告向被告收取工程決算款,同時出具工程款《收據(jù)》交給陳某,可認定原告與陳某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關系。陳某有權以原告的名義向被告收取工程決算款,原告對陳某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陳某代表原告結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表見代理,對原告有法律拘束力。陳某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收取的工程款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持有原告出具的收款委托書和工程款《收據(jù)》,說明其具有代理權。并且,陳某向被告作出書面承諾、交付工程款《收據(jù)》與收款行為之間存在密切聯(lián)系,被告完全有理由相信陳某有權代表原告進行再次結算等民事行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陳某的上述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法律要件,屬于有效的代理行為。
【判決】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不應當支付工程款73 602元。原告書面委托陳某向被告收取工程決算款254 033元,并出具相應《收據(jù)》交給陳某,雙方已形成委托代理關系。陳某領取工程款并同意扣減相關費用均是代表原告,其行為對原告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已經(jīng)付清全部工程款,不應當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 602元及利息,故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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