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對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占用權、使用權時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關系。在這種關系中,為行使所有權、占用權、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就叫相鄰糾紛。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增強人們之間的團結、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意義。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訊、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八條同樣規定了占有、妨害、毀損他人物權,權利人有權請求相對人承擔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物權保護優于債權保護,能對抗第三人。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處理相鄰的糾紛中,應當著重掌握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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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護生產原則。相鄰各方的矛盾,有的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有的與生產有直接、間接的關系。處理好了,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促進生產的協調發展。因此處理相鄰關系一定要從有利于生產、生活出發。特別在處理土地、宅基地、溝、庫、塘、路等的使用而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時,既有注意保護相鄰各方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如何處理有利于生產的發展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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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方便生活原則。相鄰關系往往直接或間接地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關,處理不好,將會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因此處理相鄰飛糾紛,特別是處理涉及到群眾住房、生活設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鄰糾紛時,必須從有利于生活出發,為群眾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維護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便利周圍群眾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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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平合理原則。相鄰關系涉及相鄰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既要堅持公平原則,又要堅持合理原則,不能顧此失彼,只顧一方的利益而妨礙或損害相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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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團結互助原則。相鄰各方平時居住、生產和生活多在一起,為了有利于以后長期和睦相處,發生矛盾后,要耐心細致地疏導教育,從團結互助的精神和原則出發,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基礎上,多做調解工作,讓其互諒互讓,團結互助,協商解決,盡量化解矛盾,平息糾紛,達到處理結果基本符合爭議雙方的意愿,以促使相鄰各方的安定團結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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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運用善良民俗原則。民間習俗雖然不是法律,但被恰當正確用來化解民間糾紛,也是促進和諧的有效途徑。部分村民的行為自然與不自然地限定在人情、禮俗、宗法、習慣的秩序里,許多人依然偏好和信服用習俗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因此我們在相鄰糾紛時,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巧妙運用善良民俗,化解相鄰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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