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產的買賣合同無效。合同中所得財產返還,房屋原登記于夫妻一方的,應恢復原來的登記。
?
【案情】
2008年,楊天倫與楊俊琴共同購買了重慶市大渡口區的一套房屋,登記在楊俊琴名下。楊俊琴未經丈夫同意將房屋賣給了孫楊。楊天倫因傷去世后孫楊于取得房產證。楊天倫的父母與前妻的女兒認為未經楊天倫同意賣了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其財產權,請求法院確認楊俊琴與孫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恢復產權登記原狀。
?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楊俊琴未經其丈夫同意將共同房產轉賣,侵犯了其財產權,主觀上有惡意,事后也沒得到丈夫及其繼承人的認可;孫楊為被告侄女與楊夫婦來往是比較密切的,故其應當知道楊俊琴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孫楊明知其低價單方進行轉賣,屬惡意串通,故轉讓合同無效。因楊天倫已去世由原告繼承房產。判決合同無效,須將房屋返回楊俊琴和原告。
被告不服繼續上訴,二審中仍確定合同無效,但將房屋恢復至楊俊琴名下。
?
【評析】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是正確的。首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楊俊琴出售房屋沒有經過丈夫同意,也不能證明丈夫知道此事,屬無權處分,侵犯了其財產權。最后,孫楊與楊俊琴是親戚,應知道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孫楊也無付款憑證為非善意購買,合同無效。
一、二審對于合同處理不太一樣,一審法院的裁判:確認合同無效后由于丈夫去世,直接將房產返還給了楊俊琴和兩原告,解決了買賣合同無效和繼承糾紛問題。然而這不盡正確。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合同糾紛非遺產糾紛。所以本案判決合同無效后,應恢復房產登記于楊俊琴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