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盧某欲購買市區商鋪一套。2010年4月,通過中介盧某與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蕭某位于西藏南路一處臨街門面房,大約30平方米。2011年1月,突然有一女性李某找上門來,說該門面房是其與丈夫蕭某的共同財產,蕭某瞞著他賣房無效,不算數,要盧某退回房屋。
盧某則認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買來的,與蕭某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已經辦理了正規的過戶手續,全額支付了房款,為此,拒絕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以蕭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效為由,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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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意見】
本案中,1、從房地產證上看,權利人僅蕭某一人,盧某不可能知道蕭某與李某的關系;2、盧某通過合法的手續、以合理的價格合法的購買蕭某的商鋪。因此,盧某是善意第三人,即使蕭某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也應保護盧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確認買房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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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認為盧某購買房屋的行為屬于法律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盧某和蕭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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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類似本案夫妻一方瞞著對方將房屋賣掉的情況,非常多見。通常情況下,如果對方事前并不知道賣方的夫妻關系問題,而且也給付了合理的對價,則應當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夫妻另一方只能追究賣房方的法律責任,要求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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