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實踐中,買賣雙方為了少交稅費或者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買賣雙方往往會在中介機構的建議下,故意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合同(陽合同)中做低房款(簡稱“名義房款”),而雙方另行簽訂一份陰合同,約定由買方將實際房款與名義房款之間的差額以其他名義支付給賣方,如果裝修費,基礎設施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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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雙方簽訂的陽合同與陰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不過鑒于雙方簽訂合同的本意并非在于損害國家利益而是房屋交易,因此只能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認定陽合同中關于價款的部分無效,而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實踐中,陰合同通常仍被認為是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被認定為有效,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對方應當履行。這樣,買方很難以合同無效為理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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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經有地方法院支持了上述分析,如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八條就明確規定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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