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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