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案例介紹:
1998年10月,某貿易公司向某塑料廠購買塑料盆一批,合同總價值3萬元,雙方約定貿易公司在合同簽訂時給付首付款1萬元,余款在貨到后3個月內結清,塑料廠應與合同簽訂后30日內完成塑料盆的生產并交付給貿易公司。合同簽訂后,貿易公司給付了首付款,而塑料廠也按約定交付了全部貨物。
3個月之后,也就是1999年2月,貿易公司無力給付剩余的貨款。經雙方協商,2000年1月5日,貿易公司出具欠條,載明欠塑料廠貨款2萬元。2005年1月,塑料廠起訴貿易公司,要求給付欠款,貿易公司抗辯,認為訴訟超過訴訟時效。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對于貿易公司出具欠條,是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承諾愿意履行的行為。因此,對原雙方合同約定履行期限所產生的訴訟時效有中斷的效力。
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2000年1月6日開始起算。根據《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庇捎谇窏l未寫明還款期限,從2000年1月6日起算,那么應訴訟時效最長不應超過20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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