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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錢財為人找工作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原告:李A,男,1964年,漢族,住山西省。

原告:李B,男,1990年,漢族,住山西省系李A的兒子。

被告:范某,男,1957年,漢族,住山西省長治市郊區。

被告:秦某,女,1970年,漢族,住山西省長治市郊區,系范某的妻子。

一、案情簡介

2012年5月,原告李A和李B委托被告范某為李A找工作。被告范某同意幫李B聯系山西省郵政公司司機工作,并收取原告一張存有捌萬元的銀行卡,承諾兩個月內辦好,如果辦不好原款退還。直到2012年10月15日,被告的承諾都沒有兌現。于是,被告又答應為李A辦合同民警工作,但是需要加錢。同日,李A在范某的要求下,向范某的同事馮某的銀行卡中轉入貳萬伍仟元。

但是,范某在收了原告的錢之后,又找到陳某給原告辦工作。一直沒有幫原告找好工作。2013年2月,原告向范某提出解除委托,原款退還,范某卻以沒錢為由推脫。2013年5月,范某分兩次退還給原告伍萬元,剩余的伍萬伍仟元至今未還。被告逃避債務的行為已經嚴重的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欠款伍萬伍仟元,并支付逾期銀行利息,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爭議焦點

1、被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2、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原告伍萬伍仟元

三、證據

原告舉證:1、被告出具的收條兩張;2、銀行轉賬憑條一張

被告舉證:被告起訴陳**的立案材料。

四、判決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收取原告錢款為原告找工作違反行政法規,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原告剩余款項伍萬伍仟元,并承擔本案受理費。

總結:從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以找工作為名收取原告錢款,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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