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款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對于該問題的分析主要分為以下兩方面:
一、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庇纱丝梢?,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諾成性,民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款項的實際交付系此類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痹诎l生糾紛時,貸款人欲主張自己的權利,除證明雙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證明該款項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有效的借款債權。
雖然民間借貸需實際交付所借款項才生效,但現實中,雙方一般只簽署一張借條,借款人并不會對收到款項向貸款人另行再出具收條。因此,借條便同時承擔著證明雙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項的作用。如果沒有相反證據,那么一般可以認為貸款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其對于借款債權的主張應予支持。
二、貸款人對于款項已實際交付負舉證責任
在借款人對貸款人是否交付借款或具體交付數額存有異議,而且該異議合理且充分的話,對于該實際交付的事實仍需其他證據另行證明。這里的合理且充分的異議一般為:大筆借款的轉賬單證不存在、現金交付的具體事實不清楚等。那么貸款人必須對實際交付款項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批次等進一步舉證,可以通過銀行匯款單、當事人證人證言來證明。如果貸款人不能證明,法院則認定該借款合同欠缺交付要件,未能生效,對貸款人的返還本金與利息的主張自然也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