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將夫妻共有財產房屋一棟贈與兒子,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被兒子起訴。近日,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父子爭奪房產的糾紛,一審判令被告吳新華協助原告吳亞平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吳亞平名下。
2010年2月15日,被告印某與龔某因感情不和,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并約定男方印某將一套面積80平方的房屋贈給兒子印小某。該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印某。該房屋至今仍登記在被告印某名下,一直由原告印小某及龔某居住使用。
2012年8月,原告要求被告將房屋所有權證變更到自己名下,遭到被告拒絕,雙方協商未果,由此釀成糾紛,故訴至法院,要求印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離婚時將其所有的房屋贈與原告,被告該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該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即被告已按協議實際交付了贈與的房屋,故該贈與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9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故該房屋應歸原告所有。
因房屋屬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變更登記。
雖然離婚協議對辦理過戶手續未進行約定,但是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2條的規定,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需雙方共同申請,因此,被告應當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