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的處理標準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夫妻雙方除為共同生活設立債權、債務之外,還可以單獨進行民事活動。如果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并且有證據能證明時,債務人的配偶對此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如果債權人事先并不知道債務人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在實踐中應當正確把握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證明標準,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據此,只要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所得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即為個人債務,另一方無法定清償義務。所以,如何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事實,是夫妻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后所應當承擔的證明責任,證明的要求主要包括:1.夫妻雙方是否有約定財產制的事實,如婚姻登記機關的記載書面約定、經過公證的協(xié)議等;2.與債權人及夫妻雙方無利害關系的人的證言;3.債權人與夫妻一方債權文書中的相關記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