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原告魏某為被告宮某建造住宅一幢,同年12月竣工。雙方經結算,宮某應給付魏某工錢5萬元。在建房期間,宮某已給付魏某3萬元,尚欠2萬元未付。魏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12年5月將宮某告上法庭。審理中,宮某稱未給清魏某工錢是因為魏某為其建造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而魏某在法庭上不承認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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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中,宮某對房屋質量提出異議,魏某不承認,是否需要委托鑒定?一般來說,有需要鑒定的事項,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可以鑒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不主動鑒定,由主張有質量問題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法院應該在適當時候行使釋明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啟動鑒定程序要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對雙方當事人均申請鑒定,或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的,一般就啟動了鑒定程序;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另一方當事人雖然不同意,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的,法院也可以啟動鑒定程序。
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對當事人爭議的事項,認為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查明的,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視為其放棄舉證的權利。
因此,對于質量問題,宮某如果認為房屋有質量問題,應當提出申請鑒定,否則會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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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 本案中,宮某雖然提出了對房屋的質量異議,但并為提出質量鑒定。最終,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宮某需給付魏某剩余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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