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否進行調整?
以賠償性為住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實際上的是對逾期付款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預先確定。由于預先確定,則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一致便屬常態(tài),因此,允許當事人對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調整,是消除契約自由所帶來的不公正后果、維護契約正義的必要要求。
? ? ? ? 根據(jù)《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 ? ? ? 《合同法解釋(二)》第28、29條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逾期付款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高于逾期付款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