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解除合同場合,違約金條款是否繼續適用?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據此,該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除不可抗力外,其他三種情形或者屬于逾期違約,或者屬于遲延履行,或者屬于遲延履行等導致合同目的不達,均屬于根本違約情形。因此,在因違約而導致的合同法定解除場合,當然可以繼續適用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