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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應否被認定為損益相抵規則適用中應扣減之利益?


定金應否被認定為損益相抵規則適用中應扣減之利益?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于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并用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定金也是服務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損害的救濟,從功能上講其與違約損害金沛辰金彼此一致,而且受害方也沒有理由因為對方的違約行為獲取額外的利益,因此,應在解釋論上將定金認定為“利益”,從而適用損益相抵規則,從違約損害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8條關于“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之規定,體現與損益相抵原則相同的趣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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