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可否稱為《合同法》中的格式條款?
正是由于格式條款在形式上的多樣性,使得其在許多情形下并不能讓人一看便知道其為合同條款,所以在實踐中必須注意分析。
? ? ? ?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用了格式合同這個詞,但沒有對格式合同的含義作界定。從該條對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排列來看,該法中的格式合同是指經營者和消費者通過合意形成的協議,其條款為合同明確約定的內容,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都屬于經營者單方的意思表示。然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常常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交易的前提和基礎,經營者是以其作為明示或者默示的條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所以,雖然沒有訂立合同,但實質上構成了合同的默示條款。從這個意義上講,該法中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也可泛稱為《合同法》中的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