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過登報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jīng)轉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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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張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之后,王某又向李某借款10萬元,因王某無力歸還全部借款,想把張某的借條轉讓給李某,李某同意。但因張某暫時下落不明,無法將借條轉讓的情況通知張某,王某遂到某全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了一則廣告,通知借條轉讓的事實。
兩年后,張某出現(xiàn),李某遂起訴張某,要求歸還借款。張某抗辯,稱不知道債權轉讓一事,不愿意向李某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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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而對于通知的形式,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而言,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某通過登報的形式通知張某借條轉讓,也就是債權轉讓的事,這樣的通知行為并不違法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王某盡到了通知的義務。
現(xiàn)李某起訴張某,張某前來應訴,已明知了債權轉讓的事實,且也知道了履行債務的對象,其就應該向李某返還借款。
當然,如果張某確不知道王某轉讓債權一事,且其已向王某履行了債務,返還了借款,那么本案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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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 .最終,在查明張某還未向王某返還借款的情況下,法院判令張某向李某歸還借款人民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