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監護人不允許探望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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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郁先生與黃小姐育有一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至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郁先生每月可探視兒子二次,定于每個雙周的周日,從早上8點到晚上8點,由郁先生至黃小姐處接送兒子。但由于黃小姐阻擾郁先生行使探望權,郁先生到法院申請執行。但執行法官認為,郁先生與黃小姐因探望問題經常發生爭吵、辱罵,甚至以刀威脅,嚴重不利于兒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提出可根據《婚姻法》第38條的規定,裁定中止郁先生的探望權,待日后矛盾緩解后,再恢復郁先生的探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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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但要中止探望權是有前提的,必須是探望行為本身出現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況,還需要由有全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本案中僅是由于郁先生與黃小姐雙方直接就探望發生糾紛,并非郁先生的探望行為對兒子造成不利,且黃小姐也沒有提出中止探望權。因此,法院不能根據《婚姻法》第38條單方裁定中止郁先生的探望權。
對于不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的人,法院可事實強制執行措施如罰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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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
最終法院通過與黃小姐溝通,闡明厲害關系,最后黃小姐還是配合郁先生探望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