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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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老張是某公司的專職司機。2013年某日,老張為辦理經理指示的事,開著公司的車輛外出。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老張大腿骨折,經交通部門認定,侵害人小李負事故全部責任,老張無責任。老張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老張的傷害構成8級,老張為此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之后,老張又起訴交通事故中的侵害人小李,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人民幣8萬元。小李則辯稱,老張受傷屬于工傷,且已經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根據被侵害人不能因為事故獲利的原則,老張不能在享有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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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老張受到傷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不同的賠償途徑:1是工傷保險賠償,2是人身損害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老張受到傷害的情況屬于工傷,可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老張亦由權要求小李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雖然是基于同一事故、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即使勞動者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也不能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但對于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則屬于老李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老李在單位獲賠后就不能再次要求侵害人小李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