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吳某于2011年8月簽訂了一份《房屋出租協議》,約定被告吳某將自有的一樓商鋪出租給原告李某,租期為5年,租金一年一付。
2014年6月,被告吳某突然要求原告李某搬離商鋪,原告李某未同意。后被告吳某自行將衛生間的通道封堵,使得原告李某無法使用衛生間和水,水表也已經被供水部門拆除。原告李某與被告吳某多次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拆封衛生間通道,繼續履行《房屋出租協議》。
被告吳某在接到原告李某的訴狀后,認為原告李某沒有持有其出具的收條反訴原告李某未支付三年的房屋租金,構成根本性違約,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協議。
【律師觀點】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按照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原告李某已經向被告吳某支付房屋租金,應繼續履行合同。
【分析】
本案在庭審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錄音資料和證人證言。法庭經質證后當庭認定,根據錄音資料和證人證言,雙方簽訂的《房屋出租協議》以及本地交易習慣,雖然原告李某未向被告吳某出具收條,協議聲明一年一付,并且按照當地習慣都是先付房租再使用房屋,認定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了三年的房租。停水原因是由于原告李某未按時交清水費導致水表被供水部門拆除。
綜上,法院遂判決繼續履行《房屋出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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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 金錢往來需要留下憑證,不能因關系熟絡,礙于面子或者信任而不收欠條,殊不知,會因不收欠條而發生訴訟甚至敗訴。本案中被告吳某正是利用原告李某沒有持有收條,一口咬定原告李某三年未支付房租,雖然經過庭審認定原告李某確已向被告吳某支付三年房租,但是仍然加重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負擔,而這些訴訟負擔本是在人們日常交易一個簡單行為就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