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顧某戶籍在安徽,她和丈夫準備在揚州買一套房。2013年5月,顧某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的介紹,決定以52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二手產權房。之后,顧某與中介公司簽訂《定房協議書》,并支付2萬元購房定金。因一開始顧某夫婦打算以首付加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可是按揭款一直辦不下來。到了月底,中介公司告訴她,她看中的那套房子已經賣給別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顧某認為中介公司與自己簽訂定房協議,在自己交了定金的情況下卻又將房子賣給別人,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中介公司則辯稱,在雙方簽訂的《定房協議書》中已經有約定,如果顧某未能通過銀行貸款審批,定金如數退還。
【分析】
銀行查詢顧某丈夫名下有過房屋貸款紀錄,且有多次欠款記錄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再加上,擁有外省戶籍的顧某無法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證明或一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最終,因為顧某的個人資格問題導致無法貸款購買房產,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約定原告以支付首付款和銀行貸款為付款方式則原告須積極申請銀行貸款以便實現購房目的。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已經通過了銀行的貸款審批并獲得按揭貸款,也沒有證據證明導致原告與賣方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中介公司。據此,法院駁回了顧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判決中介公司返還2萬元定金給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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