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漏電致租戶死亡房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
2012年1月26日趙某與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吳某將其居住的房屋地下室房間租給趙某。趙某在租住房屋內淋浴時,就曾發現有漏電現象,她向吳某反映過情況,但吳某并未更換。為此趙某還在插座附近張貼了“使用電熱水器前要拔插銷”的貼紙提醒自己。2012年6月12日趙某被發現在租住房屋的衛生間內死亡。經鑒定,趙某為電擊死亡。查看事發現場照片證實趙某是在淋浴過程中遭遇電擊致死。
趙某兒子曹某認為,作為出租方吳某提供的設施設備應當保障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其母親趙某是在淋浴過程中遭遇電擊致死的,出租方吳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趙某家屬向法院訴訟提出要求索賠80余萬元。
吳某稱,事后她找專業人士檢查過并沒有發現熱水器漏電的情況,可能是由于死者的不當使用而導致悲劇發生。且趙某已知道熱水器須斷電使用卻未斷電使用,本身存在過錯。再者,即使電熱水器存在漏電行為也應該同時起訴熱水器廠家和開發商及施工單位。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違反了出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趙某因自身疏忽沒有斷開電源,導致自己觸電身亡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吳某給付曹某死亡賠償金以及喪葬費等共計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