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李某租下了高某的一處房屋,雙方簽訂了租房合同。一年后,李某通知高某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并返還了房屋鑰匙。然而,李某在搬家過程中發現租房內的美的空調和美的電磁爐不翼而飛,認為是房主高某故意藏起來。而高某則表示,空調和電磁爐本來就都是自己的。雙方各執一詞,為此對簿公堂。庭審中,李某提供了購買空調和電磁爐的發票。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高某向李某返還空調1臺,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稱,就雙方爭議的室內物品歸屬問題,李某提供的發票能反映出李某購買過其主張的物品,盡管發票本身無法反映物品的放置情況,但根據現場的勘驗情況來看,李某所主張的空調與現場勘驗的情況能匹配。
此外,根據一般常理,出租方室內原有物品,尤其是可移動物品,一般會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示,但在合同對室內物品情況未作明示情況下,高某認為空調系其所有,且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其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對于李某所主張的物品與現場勘驗時能匹配的空調,法院確認為李某所有,高某對此應當返還。但李某主張的在現場勘驗時沒有的電磁爐,法院對此無法進行確認。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租賃房屋和交付房屋時,房東和房客都應對屋內設施的歸屬標注進合同中,以免日后產生爭議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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