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該將取得的不當利益全部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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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范某準備修建住房,因為住房修建好以后會影響鄰居的房屋采光,故于2011年3月31日簽訂了“建設補償協議”,約定:因范某將修建的房屋與盧某、吳某等六人相鄰,故施工期間會造成其一定影響,范某一次性支付鄰居盧某、吳某等六人14000元采光損失費。雙方簽字后,范某當場付給每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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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范某的建房申請未獲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而未實際建成房屋,故要求盧某、吳某等六人退還采光損失費未果,故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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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律師認為范某與盧某、吳某等六人之間簽訂的“建設補償協議”是無效合同,盧某、吳某等六人應返還范某之前支付給六人的采光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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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與盧某、吳某等六人之間簽訂的“建設補償協議”其目的是基于盧某、吳某等六人的相鄰權中的采光權因范某房屋建成后對其產生侵害的一個侵權賠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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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范某的建房申請因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未獲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使其未實際建成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返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建設補償協議”為無效合同,而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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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本案中,盧某、吳某等六人依據無效合同獲取范某的采光損失費屬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給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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