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在小區的電瓶車被偷,物業公司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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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張先生系某小區的業主。2006年8月,張先生購買了一輛價值為3500元的電瓶車,其將電瓶車停放在小區的非機動車車庫里,并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停車費人民幣15元。
2007年1月某天,當張先生前往車庫取車時發現自己的電瓶車不見了,遂向物業公司反映了情況,并撥打110報警。經警方調查,張先生的電瓶車在前1天被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推出了小區,被盜。
之后,經幾個月張先生的電瓶車仍下落不明。張先生遂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電瓶車款人民幣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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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張先生雖然向物業公司繳納每月15元的停車費,但其電瓶車出入小區并不需要通過物業公司的同意,物業公司對張先生的電瓶車沒有控制的權利。因此,物業公司與張先生直接并未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張先生繳納的15元停車費實際是一中場地租賃費用。
但雖然雙方之間沒有保管合同關系,但物業公司在將停車場地租賃給張先生的同時,附隨有一定的義務,即負有注意保護小區安全的義務,物業公司負有保障小區內業主的財產免受侵害的義務。
就本案而言,盜車賊在將電瓶車推出車庫,推到小區大門口,并推出小區大門,這么長的時間,小區的保安居然沒有發現異常,而推出小區時,保安也沒有詢問。加之小區內多個攝像頭早已損壞。因此,物業公司對于電瓶車被盜,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保護義務,物業公司應當進行賠償。至于該賠多少及賠償的范圍的問題,畢竟電瓶車的被盜,主要責任并不在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不應對張先生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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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對于張先生電瓶車被盜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保護義務,存在過錯,應當進行賠償。根據過錯程度、張先生的損失原因及電瓶車的折舊程度,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損失人民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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