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種種原因,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總是“剪不斷,理還亂”,甚至時不時還會發生訴訟。那么,作為業主面對來自物業的侵害該如何維權呢?以下典型而帶有普遍性的案例,或許會對您有所啟示。 轎車在小區被盜
物業公司應當賠償
【案 例】 2011年初,小區業主晏紫便已根據物業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交納了一年的車輛保管費。5月8日晚,晏紫按慣例將自己的轎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捎捎诒0埠鹊悯笞?,沒有對出入人員進行任何盤查,導致轎車被盜,且雖經報案,但公安機關因無線索而一直未能偵破。三個月后,晏紫要求物業公司賠償18萬元車款,因遭拒絕而成訟。
【點 評】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0簿坪笳`事,表明物業公司既未盡到管理職責,也未履行好服務合同,難辭其咎。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鑒于晏紫已向物業公司交納保管費,彼此已形成有償的保管合同關系。而保安的酩酊大醉并非不能避免和克服,當屬保管不善。
利用小區賺外快
所得收益應歸業主
【案 例】 早在2010年6月,韋貞等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為增加自身收益,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即將臨街一面的外墻租給一家超市發布巨幅經營廣告,并預收了一半租金。至2011年6月期滿,超市依約付給了物業公司另一半租金5000元。韋貞等認為該租金應歸業主,但被物業公司拒絕,理由為外墻是其單獨開發利用,租金屬額外收入,理應歸其所有。
【點 評】租金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根據《高法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項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屬《物權法》第6章所稱的業主共有部分,本案外墻也不例外。
業主對外墻的共有權,決定了只有業主才能對外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業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也只能是一個管理者,即使是在未征得業主委員會情況下,出租臨街外墻所產生的租金收益,也就應由全體業主決定具體如何處分或分割。
業主拖欠管理費
個人隱私無權曝光
【案 例】 由于種種原因,張莉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一直未曾收清2010年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遂于2011年7月連續一個月,通過在小區進出大門、過道等處,張榜公示欠交業主的姓名、欠款時間、欠款金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以迫使業主因怕名聲受損而付清欠款。
事后,張莉等8人因此受到了小區其它人的指指點點,甚至諷刺、嘲笑、挖苦。
【點 評】公司侵犯了張莉等的名譽權?!陡叻P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公司可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欠費問題,但無權采取極端手段:明知會損害業主名譽,卻為迫使業主就范而我行我素,客觀上也已影響了張莉等的社會評價和尊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同時,家庭住址、電話等屬個人隱私,公司未經本人允許或經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屬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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