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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遮蔽糾紛的處理及補償標準
??(1)通風、采光標準的確定????確認影響通風、采光的標準,應根據發生地(市區還是農村)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或衡量:????a、市區內的建筑物應審查其建造是否符合有關部門關于建筑物的高度、層次、間距的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建筑物,應視為對通風、采光有影響,反之則無影響。????b、農村的建筑物應審查其建造是否符合當地群眾“公認”的通風、采光標準(如村規民約)。如無此……
建筑物區分所有糾紛與相鄰權糾紛的界定
近年來,隨著社會公共住房條件的改善,因安裝防盜門、封閉陽臺、安裝鐵柵欄等因使用公共部位而產生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日益增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筑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并就該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按其專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民法草案建議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和共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所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并無不同,所有人在行使專有部……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在……
對拖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總承包人、轉承包人、發包人業需承擔什么責任?
對拖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總承包人、轉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包人業主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的合法、公平、誠信原則,總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應當對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總承包人即使已經將工程款向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支付完畢,但只要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沒有付清實際施工人的工程……
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成因及法律對策
???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敏感話題,因為工程款的結算對發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響。從發包方角度來講,將影響到房地產工程的移交、綜合驗收的組織,繼而影響到商品房的交樓日期及因此與購房戶的預售契約糾紛;從承包方的角度來講,會影響到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結算、承包方與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結算、承包商與建筑工人的工資結算等。筆者認為妥善解決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不僅能解決當事各方具體經濟……
建設工程施工案件中的優先權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其內容有以下幾條: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是什么?
?一、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52條,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體問題
1、當事人相應的資質問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主體不適格。目前部分施工單位為了規避資質問題達到中標結果,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投標,所得利益內部分成。這樣的施工合同往往以報價低廉、工程質量標準要求低、工期不確保、程序簡單、監管不到位為特點。規避的方式多為證書借用、名義頂替、實為獨立明為附屬等。筆者認為不具備上述資質、資格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的等級范圍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從法律上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轉包、非法分包的,如何處理?
根據《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轉包是指承包人(總承包人和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承包人)。對于轉包行為,我國法律予以明確禁止。實踐中,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明顯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轉包行為論處。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院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一、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主張該案不立案的理由是,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對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確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專門對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等規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并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履行地。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且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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